第一條(適用範圍)
- 本飯店與住宿客人簽訂的住宿合約及相關合同,應遵守本條款的規定,本條款未規定的事項,適用法律法規或一般慣例。
- 如果本飯店在不違反法律和習慣的範圍內接受特別協議,則無論前款的規定如何,均優先適用該特別協議。
第二條(住宿合約的申請)
- 想要與我們酒店申請住宿合約的人必須向我們酒店提供以下資訊。
- 客人姓名
- 住宿日期和預計抵達時間
- 住宿費(原則上以附表1基本住宿費計算)
- ① 申請人姓名及聯絡方式 ② 住宿費繳交人姓名及聯絡方式
- 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 如果客人在住宿期間要求在前款第 2 項規定的住宿日期之後繼續住宿,飯店將在提出該要求時將其視為已申請新的住宿合約。
第3條(住宿合約等的訂立)
- 住宿合約在本飯店接受前條所規定的申請時成立。但飯店證明未給予同意的,則不在此限。
- 依照前項規定簽訂住宿合約時,飯店規定的申請費僅限於住宿期間(超過3天的情況下為3天)的基本住宿費,必須由以下人員支付:飯店指定的日期我會很享受的。
- 申請費首先適用於客人最終需要支付的住宿費,如果出現適用第6條和第18條規定的情況,申請費將適用於取消費用,然後適用於住宿費。十二條繳費時退還。
- 如果未在飯店根據同項規定規定的日期之前支付第 2 項規定的申請費,則住宿合約無效。然而,這僅適用於飯店在指定支付申請費的截止日期時通知客人這一點的情況。
第四條(無需繳納申請費的特別協議)
- 儘管有前條第2項的規定,本飯店也可以接受簽訂合約後無需支付同項規定的申請費的特別協議。
- 本飯店受理住宿合約申請時,未依前條第2項規定要求繳納申請費或未明確申請押金的繳納日期的,將被視為已簽訂住宿合約。
第五條(拒絕簽訂住宿合約)
- 在下列情況下,本飯店可能不接受住宿合約的簽訂:
- 當住宿申請不符合這些條款和條件時。
- 當因滿員而沒有可用房間時。
- 當您認識到住宿者有可能做出違反住宿相關法律規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行為。
- 當尋求住宿的人被認為屬於以下 a 至 c 中的任何一項時:
- (a)《防止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的不當行為法》(1991 年第77 號法)第2 條第2 項所定義的組織犯罪集團(以下簡稱「組織犯罪集團」),如第2 條所定義,同法第 6 款 組織犯罪集團成員(以下簡稱「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組織犯罪集團的關聯成員、組織犯罪集團的相關人員、其他反社會勢力。
- (b)當有組織犯罪集團或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是控製商業活動的公司或其他組織。
- (c)其高階主管是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的公司
- 當打算過夜的人做出對其他客人造成嚴重不便的行為。
- 當尋求住宿的人被明確診斷為患有傳染病時。
- 對住宿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 由於自然災害、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無法住宿時。
- 屬於奈良縣飯店業執法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時。
第6條(住宿客人的解除合約的權利)
- 客人可以透過通知飯店取消住宿合約。
- 因住宿客人本身原因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約時(依第3條第2項的規定),本飯店應指定支付訂金的到期日(。住宿客人在付款前取消住宿合約的情況除外),住宿客人將被收取附表2所示的違約金。但是,本飯店接受第4條第1項規定的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在接受該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僅在接受該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告知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約時支付違約金的義務。
- 如果客人未與我們聯繫且未在入住當天晚上 7:00 之前抵達(如果提前指定預計抵達時間,則為該時間後一小時),酒店將取消預訂合約。
第7條(本飯店的解除合約的權利)
- 在下列情況下,本飯店可能會解除住宿合約。
- 當住宿客人被認為有可能做出或已經做出違反住宿相關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規定的行為時。
- 當客人被認為屬於以下 a 至 c 中的任何一種情況時:
- (a)組織犯罪集團、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組織犯罪集團關聯成員、組織犯罪集團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 (b)當有組織犯罪集團或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是控製商業活動的公司或其他組織。
- (c)其高階主管是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的公司
- 當客人的行為造成其他客人嚴重不便時。
- 當明確確認客人患有傳染病時。
- 對住宿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原因導致無法住宿時。
- 屬於奈良縣飯店業執法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時。
- 在臥室睡覺時吸煙、亂動消防設備等、或不遵守飯店規定的使用規則中的其他禁止事項(僅限於防火必要的事項)時。
- 本飯店依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合約時,尚未提供給住宿客人的住宿服務等,不向住宿客人收取費用。
第八條(住宿登記)
- 客人必須在入住當天在我們飯店登記以下資訊。
- 客人姓名、年齡、性別、地址和職業
- 對於在日本沒有地址的外國人,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入境日期。
- 出發日期及預定出發時間
- 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 如果住宿客人打算使用住宿券或信用卡等可以替代貨幣的方式支付第12條規定的費用,則可能會要求客人在根據前款進行登記時提前出示這些資料。
- 如果您是日本沒有地址的外國人,我們將要求您寫下您的姓名、地址、職業等以及您的國籍和護照號碼,並出示並複印您的護照。
第9條(客房使用時間)
- 房客可以在下午 3:00 至隔天上午 10:00 期間使用我們飯店的客房。但是,如果您連續入住,則除抵達當天和出發當天外,全天都可以使用。
- 儘管有前項的規定,本飯店也可以在同項規定的時間以外接受客房的使用。在這種情況下,將收取以下額外費用。
- 3小時以內,收取房費的30%
- 6小時以內,將收取60%的房費。
- 超過6小時或以上,將收取100%的房費。
- 相當於前項住宿費的金額為基本住宿費的70%。
第十條(遵守使用規則)
- 客人必須遵守飯店制定並張貼在飯店內的使用規則。
第十一條(營業時間)
- 主要設施的營業時間如下,其他設施的詳細營業時間將在提供的小冊子和各地的公告牌上公佈。
- 接待櫃檯/收銀服務時間
- (a)晚上 11:00 宵禁
- (b)接待處服務時間上午 7:00 至晚上 11:00
- 餐飲(設施)服務時間
- (a)早餐 7:30am - 9:00am
- (b)午餐 11:30am - 2:00pm
- (c)晚餐 5:00pm - 10:00pm
- 接待櫃檯/收銀服務時間
- 前項所列時間如有必要,得臨時變更。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以適當的方式通知您。
第十二條(費用的繳交)
- 住宿客人需支付的住宿費等詳情如附表1所示。
- 前項的住宿費等的支付,應在住宿客人出發時或本酒店要求時,以貨幣或本酒店認可的住宿券或信用卡等其他方式支付。
- 即使在飯店向客人提供客房並且客人能夠使用房間後客人自願選擇不入住,仍將收取住宿費。
第十三條(本店的責任)
- 對於因住宿合約及相關合約的履行或不履行而對客人造成的任何損失,飯店將予以賠償。但非因公司原因造成的,不在此限。
- 我們的酒店擁有旅館責任保險,以應對不太可能發生的火災。
第十四條(無法提供簽約客房時的處理)
- 如果飯店無法提供房客合約規定的房間,飯店將在客人同意的情況下盡可能安排其他同等條件的住宿設施。
- 儘管有前款的規定,如果本飯店無法安排其他住宿,則本飯店將向客人支付相當於取消費用的補償費,該補償費將計入損害賠償金額。但若非飯店原因無法提供客房,則不予支付補償費。
第15條(寄放物品等的處理)
- 如果客人留在飯店的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發生遺失或破損等損壞,飯店將賠償該損失,除非是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但是,對於現金和貴重物品,如果酒店要求客人申報物品的類型和價值而客人沒有這樣做,酒店將向客人賠償最多15萬日元的損失。
- 因本飯店的故意或過失,導致住宿客人未存放在本飯店的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發生遺失或破損時,本飯店將予以賠償。但是,對於客人未事先告知其種類和價值的物品,酒店將賠償最高15萬日元的損失,除非酒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第十六條(旅客行李或私人物品的保管)
- 如果客人的行李在入住前到達酒店,酒店將負責存放行李並在客人入住時將其交給客人,但前提是酒店在客人抵達前已獲得同意。
- 如果客人退房後將行李或個人物品留在飯店,並且找到失主,飯店將聯絡失主並請求指示。但是,如果沒有失主的指示或無法確認失主的情況,該物品將在本酒店保管一段時間,然後根據失物招領法進行處理。
- 在前2項的情況下,本飯店保管住宿客人的行李或隨身物品的責任依前條第1項的規定辦理,第1項的情況依第1項的規定辦理。規定。
第十七條(停車責任)
- 當客人使用本飯店停車場時,無論車輛鑰匙是否委託給客人,本飯店均租用該車位,不負責車輛的管理。但若飯店在管理停車場時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飯店將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客人的責任)
- 如果因為客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而造成飯店損失,客人需要向飯店賠償損失。
第十九條(免責聲明)
- 對於因客人的故意或疏忽行為而導致客人遭受的任何損害,飯店不承擔任何責任。
- 顧客有責任在飯店內使用電腦通訊。即使在使用電腦通訊時因係統故障或其他原因導致服務中斷,而使用戶遭受任何損失,本公司也不承擔責任。此外,如果在使用電腦通訊時因我們認為不當的行為而造成我們或第三方損害,您將需要賠償該損害。
第二十條(主要語言)
- 如果條款和條件中存在語言不一致或差異,則以日文版本為準。
第 21 條(適用法律、約定管轄法院)
- 本飯店與住宿客人之間有關住宿合約的糾紛,應適用日本法律,並以管理或經營本飯店的公司總公司管轄的地方法院或簡易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
第22條(生效日期等)
- 這些住宿條款和條件將於 2021 年 6 月 1 日起生效,並可能在飯店方便時進行修改。
- 本住宿條款如有修訂,應於修訂日期前至少 14 天以可查看的狀態發佈在酒店主頁等上,修訂後的住宿條款將於當日午夜起生效並自那時起生效。
附表一 住宿費等明細(與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相關)
| 分解 | ||
|---|---|---|
| 客人應付的總金額 | 住宿費 | 基本住宿費(房費+早餐/晚餐費+服務費) |
| 額外費用 | 額外餐飲(早餐和晚餐以外的餐飲)+其他使用費+服務費 | |
| 稅 | 消費稅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各種稅費 | |
評論
- 稅法修改的,適用修改後的規定。
- 兒童以下為成人費用的70%;提供與成人同等的膳食和寢具時為成人費用的50%;為兒童提供膳食和寢具時為成人費用的50%;僅提供寢具時需支付8,800日元(含消費稅)。不提供寢具和餐點的嬰兒需支付2,200日圓(含稅)費用。
附表二處罰(與第六條第二項相關)
| 正確標題: 收到合約解除通知的日期 下標題: 合約申請人數 | 缺席 | 當天 | 前一天 | 2天前 | 3天前 | 5天前 | 6 天前 | 7 天前 | 8 天前 | 9 天前 | 10天前 |
|---|---|---|---|---|---|---|---|---|---|---|---|
| 最多 14 人 | 100% | 100% | 50% | 50% | 50% | 30% | 30% | 30% | 30% | 30% | 30% |
| 15至30人 | 100% | 100% | 50% | 50% | 50% | 30% | 30% | 30% | 30% | 30% | 30% |
(筆記)
- %是違約金與基本住宿費的比例。
- 如果縮短合約天數,無論縮短多少天,都將收取一天(第一天)的違約金。
- 若針對部分客人(15人或以上)取消合同,則收取客人人數的10%(如果是小數人數,則不收取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