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適用範圍)
- 本飯店與賓客簽訂的住宿合約及相關合同,均應遵守本條款的規定,本條款未規定的事項,適用法律法規或一般慣例。
- 本館在法律及習慣範圍內另有特別約定的,無論前項規定如何,均以該特別約定為準。
第二條(住宿合約的申請)
- 希望與本酒店申請住宿合約的客人必須向酒店提供以下資訊。
- 客人姓名
- 住宿日期和預計抵達時間
- 住宿費(原則上以附表1基本住宿費計算)
- ① 申請人姓名及聯絡方式 ② 住宿費繳交人姓名及聯絡方式
- 本館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 如果客人在住宿期間要求在前款第 2 項規定的住宿日期之後繼續住宿,飯店將在提出要求時將其視為已申請新的住宿合約。
第3條(住宿合約等的訂立)
- 住宿合約在本飯店接受前條所規定的申請時成立。但博物館證明未予同意者,不在此限。
- 依照前項規定簽訂住宿合約時,必須繳納飯店規定的申請費,該申請費以住宿期間(超過3天的情況下為3天)的基本住宿費為限。
- 申請費首先適用於客人最終需要支付的住宿費,如果出現適用第6條和第18條規定的情況,申請費將適用於取消費用,然後適用於住宿費。十二條繳費時退還。
- 如果未在飯店根據同項規定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第 2 項規定的申請費,則住宿合約無效。然而,這僅適用於飯店在指定支付申請費的截止日期時通知客人這一事實的情況。
第四條(無需繳納申請費的特別協議)
- 儘管有前條第 2 項的規定,旅館可以接受簽訂合約後無需支付同項申請費的特別協議。
- 本飯店受理住宿合約申請時,未要求支付前條第二項規定的申請費或未明確申請押金的支付日期的,將被視為接受住宿合約。
第五條(拒絕簽訂住宿合約)
- 在下列情況下,飯店可能不接受住宿合約的簽訂:
- 當住宿申請不符合這些條款和條件時。
- 當因滿員而沒有可用房間時。
- 當您認識到住宿者有可能做出違反住宿相關法律規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行為。
- 當尋求住宿的人被認為屬於以下 a 至 c 中的任何一項時:
- (a)《防止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的不當行為法》(1991 年第77 號法)第2 條第2 項所定義的組織犯罪集團(以下簡稱「組織犯罪集團」),如第2 條所定義,同法第 6 款 組織犯罪集團成員(以下簡稱「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組織犯罪集團的關聯成員、組織犯罪集團的相關人員、其他反社會勢力。
- (b)當有組織犯罪集團或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是控製商業活動的公司或其他組織。
- (c)其高階主管是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的公司
- 當打算過夜的人做出對其他客人造成嚴重不便的行為。
- 當尋求住宿的人被明確診斷為患有傳染病時。
- 對住宿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 由於自然災害、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無法住宿時。
- 屬於奈良縣飯店業執法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時。
第6條(住宿客人的解除合約的權利)
- 客人可以透過通知飯店取消住宿合約。
- 因住宿客人自身原因取消全部或部分住宿合約時(根據第3條第2項的規定,本飯店指定申請費的支付日期並要求支付)(住宿客人在付款前解除住宿合約的情況除外),將依附表2收取違約金。但是,本飯店接受第4條第1項規定的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在接受該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本飯店將告知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約時支付違約金的義務。
- 如果客人在入住當天晚上7:00之前(如果提前指定預計抵達時間,則在該時間之後一小時)未與酒店聯繫,酒店可能會取消住宿合約。
第七條(本館解除契約的權利)
- 在下列情況下,飯店可以取消住宿合約。
- 當住宿客人被認為有可能做出或已經做出違反住宿相關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規定的行為時。
- 當客人被認為屬於以下 a 至 c 中的任何一種情況時:
- (a)組織犯罪集團、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組織犯罪集團關聯成員、組織犯罪集團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 (b)當有組織犯罪集團或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是控製商業活動的公司或其他組織。
- (c)其高階主管是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的公司
- 當客人的行為造成其他客人嚴重不便時。
- 當明確確認客人患有傳染病時。
- 對住宿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原因導致無法住宿時。
- 屬於奈良縣飯店業執法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時。
- 在臥室睡覺時吸煙、亂動消防設備等,或不遵守飯店使用規則規定的其他禁止事項(僅限於防火必要的事項)。
- 本飯店依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合約時,尚未提供給住宿客人的住宿服務等,不向住宿客人收取費用。
第八條(住宿登記)
- 客人必須在入住當天在飯店登記以下資料。
- 客人姓名、年齡、性別、地址和職業
- 對於在日本沒有地址的外國人,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入境日期。
- 出發日期及預定出發時間
- 本館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 如果住宿客人打算使用住宿券或信用卡等可以替代貨幣的方式支付第12條規定的費用,則可能會要求客人在根據前款進行登記時提前出示這些資料。
- 如果您是日本沒有地址的外國人,我們將要求您寫下您的姓名、地址、職業等以及您的國籍和護照號碼,並出示並複印您的護照。
第9條(客房使用時間)
- 客人可於下午3點至隔天上午11點使用房間。但對於連續入住的客人,除抵達日和離店日外,全天均可使用房間。
- 儘管有前款的規定,飯店也可以在同款規定的時間以外接受客房的使用。在這種情況下,將收取以下額外費用。
- 3小時以內,收取房費的30%
- 6小時以內,將收取60%的房費。
- 超過6小時或以上,將收取100%的房費。
- 相當於前項住宿費的金額為基本住宿費的70%。
第十條(遵守使用規則)
- 客人必須遵守飯店制定並張貼在飯店內的使用規則。
第十一條(營業時間)
- 主要設施的營業時間如下,其他設施的詳細營業時間將在提供的小冊子和各地的公告牌上公佈。
- 接待櫃檯/收銀服務時間
- (a)晚上 11:00 宵禁
- (b)接待處服務時間上午 7:00 至晚上 11:00
- 餐飲(設施)服務時間
- (a)早餐 7:30am - 9:00am
- (b)午餐 11:30am - 2:00pm
- (c)晚餐 5:00pm - 10:00pm
- 前項所列時間如有必要,得臨時變更。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以適當的方式通知您。
第十二條(費用的繳交)
- 住宿客人需支付的住宿費等詳情如附表1所示。
- 前款規定的住宿費等的支付,應在住宿客人出發時或本酒店要求時,以貨幣或經本酒店認可的住宿券或信用卡等其他方式在本酒店支付。
- 即使在飯店向客人提供客房並且客人能夠使用房間後客人自願選擇不入住,仍將收取住宿費。
第十三條(我館的責任)
- 對於因住宿合約及相關合約的履行或不履行而對客人造成的任何損失,飯店將予以賠償。但非因飯店原因造成的損壞則不在此限。
- 我們的飯店設有旅館責任保險,以應對火災等罕見事件。
第十四條(無法提供簽約客房時的處理)
- 如果飯店無法提供房客合約規定的房間,飯店將在徵得客人同意的情況下,盡可能安排其他同等條件的住宿設施。
- 儘管有前款的規定,如果本飯店無法安排其他住宿,則本飯店將向客人支付相當於取消費用的補償費,該補償費將計入損害賠償金額。但若非飯店原因無法提供客房,則不予支付補償費。
第15條(寄放物品等的處理)
- 如果客人留在飯店的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發生遺失或破損等損壞,飯店將賠償該損失,除非損壞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但是,對於現金和貴重物品,如果酒店要求客人申報物品的類型和價值而客人沒有這樣做,酒店將賠償最多150,000日元的損失。
- 若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過失而導致住宿客人帶入酒店內的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未存放在酒店內而丟失、損壞或以其他方式造成的,酒店將予以賠償對於傷害。但是,對於客人未事先告知其種類和價值的物品,酒店將賠償最高15萬日元的損失,除非酒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第十六條(旅客行李或私人物品的保管)
- 如果客人的行李在入住前到達酒店,酒店將負責存放行李並在客人入住時將其交給客人,前提是酒店同意在客人抵達前這樣做。
- 如果客人退房後將行李或個人物品留在飯店,且主人已確定,飯店將聯絡主人並請求指示。但是,如果沒有失主的指示或無法確認失主的情況,則該物品將在本機構保管一段時間,然後根據失物招領法進行處理。
- 前2項的情況下,本飯店保管住宿客人的行李或隨身物品的責任,在第1項的情況下,依照前條第1項的規定,在同條第2項的情況下,依該條的規定承擔。
第十七條(停車責任)
- 當客人使用飯店停車場時,飯店將車位出租出去,無論車輛鑰匙是否委託給客人,飯店均不承擔車輛管理責任。但若飯店在管理停車場時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飯店將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客人的責任)
- 若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疏忽而對飯店造成損害,住宿客人必須向飯店賠償損失。
第十九條(免責聲明)
- 對於因客人的故意或疏忽行為而造成的任何損失,飯店不承擔任何責任。
- 在該設施內使用電腦通訊的風險由客戶自行承擔。使用者在使用電腦通訊過程中,因係統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服務中斷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本館不承擔任何責任。此外,如果因本館認為使用電腦通訊不當的行為對我們或第三方造成損害,本館將負責賠償損失。
第二十條(主要語言)
- 如果條款和條件中存在語言不一致或差異,則以日文版本為準。
第 21 條(適用法律、約定管轄法院)
- 本飯店與住宿客人之間有關住宿合約的任何爭議均受日本法律管轄,並以對管理或經營本飯店的公司總公司有管轄權的地方法院或簡易法院擁有專屬管轄權。
第22條(生效日期等)
- 這些住宿條款和條件將於 2026 年 5 月 1 日生效,飯店可酌情進行修改。
- 本住宿條款如有修訂,將在修訂日期的至少 14 天前以可查看的方式發佈在酒店的網站等上,修訂後的住宿條款將於修訂日期的午夜生效修訂後生效。
附表一 住宿費等明細(與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相關)
客人應付總金額明細
| |
分解 |
| 客人應付的總金額 |
住宿費 |
基本住宿費(房費+早餐和晚餐) |
| 額外費用 |
額外餐飲(早餐和晚餐以外的餐飲)+其他使用費 |
| 稅 |
消費稅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各種稅費 |
備註
- 稅法修改的,適用修改後的規定。
- 兒童以下為成人費用的70%;提供與成人同等的膳食和寢具時為成人費用的50%;為兒童提供膳食和寢具時為成人費用的50%;僅提供寢具時需支付8,800日元(含消費稅)。不提供寢具和餐點的嬰兒需支付2,200日圓(含稅)費用。
附表二處罰(與第六條第二項相關)
客人應付總金額明細
|
正確標題:
收到合約解除通知的日期
下標題:
合約申請人數
|
缺席 |
當天 |
前一天 |
2天前 |
3天前 |
5天前 |
6 天前 |
7 天前 |
8 天前 |
9 天前 |
10天前 |
| 最多 14 人 |
100% |
100% |
50% |
50% |
50% |
30% |
30% |
30% |
30% |
30% |
30% |
| 15至30人 |
100% |
100% |
50% |
50% |
50% |
30% |
30% |
30% |
30% |
30% |
30% |
(筆記)
- %是違約金與基本住宿費的比例。
- 如果縮短合約天數,無論縮短多少天,都將收取一天(第一天)的違約金。
- 若針對部分客人(15人或以上)取消合同,則收取客人人數的10%(如果是小數人數,則不收取罰金)。